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4,中簡,1258,200603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12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