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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1571號
上 訴 人 丁○○
戊○○
乙○○
丙○○
送達代收人 蔡志忠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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