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2380號
原 告 甲○○○○祠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律師
被 告 戊○○
庚○○
丙○○
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士傑律師
被 告 壬○○
己○○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號
辛○○
子○○
癸○○
丑○○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4月13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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