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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292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7日上午10時勘驗現場及測量,原告應依規定於測量期日前逕向台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費用,並於前開期日到院導引;
被告屆時應在現場等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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