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4,中簡,3397,2006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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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339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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