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4,中簡,5401,2006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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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5401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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