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4,中簡,5771,2006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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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5771號
上 訴 人 丙○○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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