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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更字第1號
原 告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號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3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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