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5,中小,3836,2006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請求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份,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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