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建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台中縣立長億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5年度中建簡字第18號),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9,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在上訴書狀末行補正法定代理人「甲○○」之簽名或蓋章 (橡皮條戮章不生簽名效力),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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