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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543號
上 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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