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5,中簡,3826,2006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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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3826號
上 訴 人 乙○○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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