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09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6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6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