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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
(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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