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5,中簡,1181,2006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118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0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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