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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3023號
原 告 資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鴻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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