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5,中簡,4156,200609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415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4156號),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4,2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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