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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444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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