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5,中簡,4513,2006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451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77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9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1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1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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