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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4765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參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被告住所雖非位於本院轄區,然兩造就本訴訟事件以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放款借據第9條或第10條為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就本事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原告之主張:被告丙○○前就讀逢甲大學時,分別於民國84年9月25日、85年2月16日、85年9月10日、86年2月5日,邀同其母即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如附表所示本金金額4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84,360元,兩造約定被告丙○○於該階段學業完成之日起開始分2期,每滿6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倘不依期償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算逾期利息外,並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詎被告丙○○自91年1月1日起,並未依約償還借款,依約定已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184,3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連帶保證人即被告丁○○○亦未依約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四紙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出之證物,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丙○○向原告借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被告二人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約定,自負連帶清償之義務。
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助學貸款契約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洵屬適法,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90元,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件係標的金額在500,000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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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本金金額 │分期還款金│利率│利 息│違 約 金│
│號│(新台幣)│額(新台幣)│(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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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萬六千零六十元 │8% │自87年07月01日│自91年0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按左列利率計算│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
││五萬一千八│二萬五千九│8% │自87年07月01日│自91年07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百四十元 │百二十元 │ │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按左列利率計算│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 │ ├─────┼──┼───────┼────────────────┤
│ │ │二萬五千九│8% │自87年07月01日│自92年0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百二十元 │ │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按左列利率計算│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
││五萬三千二│二萬六千六│7.65│自87年07月01日│自92年07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百三十元 │百一十五元│% │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按左列利率計算│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 │ ├─────┼──┼───────┼────────────────┤
│ │ │二萬六千六│7.65│自87年07月01日│自93年0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百一十五元│% │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按左列利率計算│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
││五萬三千二│二萬六千六│7.65│自87年07月01日│自93年07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百三十元 │百一十五元│% │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按左列利率計算│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 │ ├─────┼──┼───────┼────────────────┤
│ │ │二萬六千六│7.65│自87年07月01日│自94年0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百一十五元│% │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按左列利率計算│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
│合│十八萬四千三百六十元 │ │ │ │
│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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