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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4886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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