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5,中簡,6241,2006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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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6241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路○段546巷7 弄43號,有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又依卷附被告所簽立之借款約定書第17、18條,並未合意由本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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