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9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欣冠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樓之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25日上午9時29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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