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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己○○
相 對 人 乙○○
丁○○
丙○○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3年度中簡字第358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與相對人按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即各6分之1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金額,依附表一計算書確定為新臺幣(下同)31,660元,相對人應負擔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依前揭規定均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附表一:
┌───────────────────────┐
│ 計 算 書(新臺幣) │
├───────┬────┬──────────┤
│項 目 │金 額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4,960元│ │
├───────┼────┼──────────┤
│複丈費及地籍圖│ 1,850元│ │
│冊閱覽謄本費 │ │ │
├───────┼────┼──────────┤
│複 丈 費│12,850元│ │
├───────┼────┼──────────┤
│鑑 定 費│12,000元│ │
├───────┼────┼──────────┤
│合 計 │31,660元│ │
└───────┴────┴──────────┘
附表二:
┌───────┬────┬───────┐
│相 對 人│應有部分│應負擔之訴訟費│
│ │ │用金額(小數點│
│ │ │以下捨去) │
├───────┼────┼───────┤
│乙○○ │1/6 │新臺幣5,276元 │
├───────┼────┼───────┤
│丁○○ │1/6 │新臺幣5,276元 │
├───────┼────┼───────┤
│丙○○ │1/6 │新臺幣5,276元 │
├───────┼────┼───────┤
│戊○○○○○○│1/6 │新臺幣5,276元 │
├───────┼────┼───────┤
│甲○○○ │1/6 │新臺幣5,27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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