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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穎川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參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參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柒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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