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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21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45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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