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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241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乙○○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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