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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274號
原 告 捷郵聯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乙○即私立政學短期文理補習班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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