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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2846號
原 告 健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1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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