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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274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97年度中小字第2748號),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中關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理 由
一、按小額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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