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7,中補,1795,2008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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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795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略稱:已有清償部分款項,並與原告達成協議等語),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9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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