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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零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97年11月3 日使用網路銀行轉帳匯款時,因輸入錯誤而誤將新臺幣(下同)18,409元轉入被告所有之帳戶,爰本於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所受利益。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存摺為證,信屬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8,409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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