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8,中勞簡,2,2009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正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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