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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勞簡字第2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具狀陳報訴狀聲明欄第2項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原告因該項證明書所受客觀利益之價額為何?
二、請提出原告97年9、12月及98年2月等3個月之薪資明細資料。
三、請具狀說明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制度於民國94年7月係選擇新制或舊制?
四、請提出被告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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