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8,中小,114,200903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8年2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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