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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現應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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