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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48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貿鉅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8月1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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