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補,1156,2010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6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7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