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補,1193,2010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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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9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在上開期限內繳納。

二、原告另應在上開期限內,補正被告之住居所,俾本院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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