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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97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台新銀行之00000000000000帳號(戶名不詳)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查報本件被告之姓名、住居所以及年籍資料等,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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