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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99號
原 告 翔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超鼎國際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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