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補,1253,2010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253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6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