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小,1082,2010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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