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小,1460,2010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丙○○、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前於就讀明德女子高級中學附設進修學校時,於民國(下同)95年2月13日,邀同被告丁○○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就學貸款契約,其借貸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於同日申請核撥2萬2085元,利率如附表所示,雙方約定於被告丙○○完成該階段學業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即基準日)起(如因故退學、休學,或如繼續在國內升學或服兵役,得檢附資料經原告同意後延期清償)分12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依約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仍按原約定利率清償本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詎被告丙○○於95年6月未參加期末考,亦未完成該學期之學業,明德女子高級中學附設進修學校並於95年10月19日將該生呈報自動退學名單在案,被告丙○○自98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貸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2萬20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自得依約追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丁○○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

被告丙○○、丁○○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一份、撥款通知書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一份、催告信函一份、臺中市明德女子高級中學附設進修學校函一份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份為證,而被告丙○○、丁○○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堪認原告前開主張屬實。

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

且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貸款契約之消費借貸物返還請求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 簽約日 │撥款日期│ 借款餘額 │    計  息  期  間    │年利率│                 違      約      金                     │
│    │        │        │(新臺幣)│                      │      │                                                        │
├──┼────┼────┼─────┼───────────┼───┼────────────────────────────┤
│ 一 │95.02.13│95.05.04│    22,085│自98.07.01起至清償日止│2.6%  │自98.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
│    │        │        │          │                      │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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