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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154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鵬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781元,已超過100,000 元,應裁定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又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惟僅繳納1,000元,尚欠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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