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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158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2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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