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小,1707,2010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99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

查本件原告起訴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由朱崇信變更為甲○○,並由原告於民國(下同)99年7月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前開說明,自應許其承受訴訟,先予敘明。

二、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齊美屏所有車牌號碼7378-UR號自用小客車(民國97年5月21日領牌使用,下稱系爭車輛)之車體損失險,於民國(下同)98年7月18日16時40分許,訴外人李尚叡駕駛系爭車輛,沿臺中市南屯區○○○路○段(繞環道)正右轉五權西路2段1265巷(魚市場後面)往永春路方向行駛,適被告騎乘車號6GT-719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五權西路2段(繞環道)往環中路方向行駛,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煞停措施而繼續前行,致自後追撞訴外人李尚叡所駕駛之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右後保險桿受損,經修理支出新臺幣(下同)5643元(即工資為2600元、零件經折舊後費用為3043元),原告業已賠付被保險人,爰依保險代位求償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賠償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64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汽車肇責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行車執照、理算書、估價單、統一發票、車損照片各一份為證,且經本院向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調閱本件肇事資料,查核屬實;

而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期間內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堪認原告前開主張屬實。

按汽車(含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案發時,被告騎乘前開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該路段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惟被告竟未遵守規定而繼續前行,致自後追撞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被告就本件肇事自有過失,是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肇事受有損害,且被告過失行為與其所受損害有因果關係,應堪信為真實。

五、再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1條之2、第196條定有明文。

而民法第196條所謂因毀損減損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庭會議決議闡釋甚明。

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承保之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毀損,支出修車費用5643元(即工資為2600元、零件經折舊後費用為3043元)部分,業據原告提出估價單、統一發票各1份為證,並當庭陳明零件折舊計算等語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64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9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為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時,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210元(含裁判費10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210元),由被告負擔,附予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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