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小,1716,2010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171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8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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