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185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誼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