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小,1965,2010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196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路556號6樓之1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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